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鍾仙達

鍾進達

被告 陳啓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

法官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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