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豐 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梁豐任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梁豐任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民段174地號土地及其上495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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