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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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九號
  原   告 壬○○
        戊○○
        乙○○
        甲○○
        癸○○
        辛○○
        己○○
        庚○○
        丁○○
  共同送達代 丁○○
  收   人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
     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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