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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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各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訊問被告後,當庭裁定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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