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大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原告就本件訴訟乃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再查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原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年滿50歲,計算至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滿65歲之強制退休年齡,其期間逾10年,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即應以10年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即為新臺幣12,840,000元(計算式:107,000元/每月×12月×10年=1,2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