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段雲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雲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