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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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賣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複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之土地部分價額為新台幣1,988,463元(2,598×52,785×145/10,000=1,988,463),房屋部分之價額新台幣2,540,600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9,532元(1,988,463+2,540,600=4,529,063;4,529,063÷2=2,264,5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之10,900元外,尚應補繳12,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