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6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王峻偉
被   告  邱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請「富邦發
現金卡」現金卡,約定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依核准使用之額度循環借用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
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貸還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
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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