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莫宗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璟興業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併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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