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慧美
上列原告與 張火 之所有繼承人、被告 許富勝 、 莊武中 、 張福來 、
葉 張秀子 、孟 張秀蘭 、 孟繁頻 、 張永福 、 李碧華 、 林國偉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火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張火之全體繼承人、被
告許富勝、莊武中、張福來、 葉張秀子 、孟張秀蘭、孟繁頻
、張永福、李碧華、林國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主張拍賣價金分配比例究竟為若干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