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慧美
上列原告與 張火 之所有繼承人、被告 許富勝莊武中張福來
張秀子 、孟 張秀蘭孟繁頻張永福李碧華林國偉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火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張火之全體繼承人、被
  告許富勝、莊武中、張福來、 葉張秀子 、孟張秀蘭、孟繁頻
  、張永福、李碧華、林國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主張拍賣價金分配比例究竟為若干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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