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盧依筠盧麗華
即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輝 間請求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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