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盧依筠 即 盧麗華
即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輝 間請求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