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趙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彥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名彥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足供本院查詢
該公司基本資料之登記地址、公司之統一編號。
二、主張 顏啟雲 、 李振賢 、 夏秀峰 、 徐正雄 為被告名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理由及相關資料,及足資特定上開法定代理人
之年籍資料或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