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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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原告 林易陽
賴樹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光 訴訟代理人 李德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6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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