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6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繼承人 汪方天意
曾安邦 汪成德 汪成隆 汪秀煙 被繼承人 曾定國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繼承人汪方天意、曾安邦、汪成德、汪成隆、汪秀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曾定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1153條第1項、第1156條第
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曾定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死亡,茲因其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為此,爰依民法第1156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之求償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訊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曾定國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死亡,相對人汪方天意、曾安邦、汪成德、汪成隆、汪秀煙等5人為被繼承人曾定國之母親、兄弟,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定國之債權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