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053號上訴人 曾冠鈞 即被告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冠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在案,上開判決業於101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1年3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101年4月23日裁定命被告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亦於101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王品惠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