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訴人 林易陽
賴樹芳 被上訴人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陳隆光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其中上訴人林易陽計新台幣(下同)33萬0,305元,上訴人賴樹芳為31萬1,328元。核計上訴人林易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上訴人賴樹芳應徵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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