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206號債權人 馮少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挺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應具備當事人適格。未具備當事人適格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挺裕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狀所陳債權人馮少蓁係受雇於狀元及第社區管理委員會,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挺裕給付積欠11個月之報酬,自屬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