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許炎勝 即 健揚 土木包工業被上訴人 曾啟輝
參加人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參加人 劉淑娟
參加人 邱光輝
參加人 李文彬
參加人 李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