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四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係設於台南市○○路○段○○○號「金華山企業社錄影帶出租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著作,分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竟為增加其出租店之片源,於夜市購入他人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電影著作之盜版VCD光碟片後,意圖散布,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晚上,將前揭盜版VCD光碟片置於上開店內之櫃檯上,欲伺機出租給不特定之顧客觀覽。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十六時十分許,為上開公司所委任之甲○○會同台南市政府新聞處人員至上開店內查察,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之盜版VCD光碟片七片。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下稱被告)固坦承於右揭、地為告訴代理人甲○○會同台南市政府新聞處人員在其所經營之上開店內查獲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VCD,惟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之行,辯稱:扣案盜版VCD係伊於夜市買回放在櫃檯裡,準備隔天拿回家中供自己欣賞,並未公開陳列,亦非打算出租給客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變身國王」、「巴斯光年」、「BJ單身日記」、「進化特區」等電影著作,分別係由「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創作而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被告所經營之錄影帶出租店內經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VCD光碟片均未經著作權之授權而係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片,業據上開著作權人代理人甲○○指訴在卷,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著作權證明書影本四紙、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紙及查獲時之相片五張附卷可稽。被告雖辯稱該VCD係其至夜市購來欲供自己觀賞云云,並舉其店內店員 施淑君 、 謝馨慈 二人為證,惟附表所示之「變身國王」、「巴斯光年」、「BJ單身日記」、「進化特區」等四部電影著作,於被告店中均有合法之VCD及DVD,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被告若要觀賞,要無捨合法、清晰之正版片而就非法、質劣之盜版片之理,況被告所營出租店於警查獲前一個星期內店內合法如附表片名之VCD及DVD片均未出租,其中「變身國王」自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僅有五次出租記錄,「巴斯光年」自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僅有九次出租記錄、「BJ單身日記」自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僅有六次出租記錄,「進化特區」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止,僅有三次出租記錄,有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查證報告一紙在卷可按,被告若欲觀賞該片,並無任何困難,而證人施淑君、謝馨慈係被告雇用之店員,本件與彼等亦有利害關係,所證本難期其客觀,且彼等證稱除本件外從未見被告買盜版光碟回來自己看要回家看等情,則被告第一次購買盜版片欲回家觀賞即因置於店內被查獲,豈有如此巧合之理?以被告及證人施淑君、謝馨慈均為錄影帶光碟片出租業者,其對於政府大力取締盜版光碟應知之甚詳,被告若僅買回自己觀賞,避嫌唯恐不及,豈有攜回營業場所陳列在櫃檯內,而於營業時間內經報警查獲之理,謂供自己觀覽,顯與事實不符,證人施淑君、謝馨慈二人於偵查中所證被告於夜市買回盜版光碟供自己觀賞,顯係附合被告所為,與被告所辯同無合理之解釋,均不足採信。被告為錄影帶出租店之業者,明知附表所示之盜版VCD係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物,竟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場所之櫃檯內陳列盜版VCD,其有意圖出租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之外觀行為,甚為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予以論處。被告以一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多數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用之手段,所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危害程度,暨犯罪後未悔過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月,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光碟片七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雖屬偏低,惟於法定刑範圍之內,且檢察官並未上訴,亦無撤銷之理由。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著作權人│├──┼──────────┼──────────┼─────────┤│一│變身國王│二片(上、下集)│美商迪士尼公司│├──┼──────────┼──────────┼─────────┤│二│巴斯光年│一片│美商迪士尼公司│├──┼──────────┼──────────┼─────────┤│三│BJ單身日記│二片(上、下集)│美商美國環球公司│├──┼──────────┼──────────┼─────────┤│四│進化特區│二片(上、下集)│美商哥倫比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