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等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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