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國上訴人即被告乙○○男民國上訴人即被告丙○○男(民國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貳年叁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均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