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非法重製之如附表所示之VCD光碟片柒片均沒收。
事實
一、 謝志銘 係設於台南市○○路○段○○○號「金華山企業社錄影帶出租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均係「美商 迪士尼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且未經該三公司授權所重製之盜版光碟片,竟意圖散布,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晚上,將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置於上開店內之櫃檯上而持有之,欲出租給不特定之顧客。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十六時十分許,為上開公司所委任之 張家禮 會同台南市政府新聞處人員至上開店內查察,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之盜版VCD光碟片七片。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地為告訴人之複代理人張家禮會同台南市政府新聞處人員在其所經營之上開店內查獲附表所示非法重製VCD,惟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之行,辯稱:「這些片子是在案發前一天在夜市買來的,是供自己欣賞,我沒有公開陳列,也沒有出租給客人,是在櫃台下層的櫃中查到的。」、「我沒有意圖散布或公開陳列,如果我有此意圖,我店裡的數量一定很多。」云云。
二、查:扣案「變身國王」、「 巴斯 光年」、「BJ單身日記」、「進化特區」、「變身國王」VCD係分別由「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均未經該三公司授權所重製之盜版光碟片,業據該三公司之複代理人張家禮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在卷,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著作權證明書影本四紙、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紙及查獲時之相片五張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以認定。
三、次查被告雖辯稱其係至夜市購買來欲供自己觀賞,且店中正影片是供出租,片子不是很多云云,惟查:「變身國王」、「巴斯光年」、「BJ單身日記」、「進化特區」、「變身國王」四部影片,於被告店中均有合法之VCD及DVD,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被告若要觀賞,持其店中合法之光碟即可,何須再花錢購買盜版光碟。且至夜市買來之光碟,品質極差,經營錄影帶之業者即被告豈會捨較清晰之合法光碟不看,而就品質不佳對視力有不良影響之非法光碟。又「變身國王」自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僅有五次出租記錄,「巴斯光年自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僅有九次出租記錄、「BJ單身日記」自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僅有六次出租記錄,「進化特區」目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止,僅有三次出租記錄,有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查證報告一紙在卷可按,自該四支影片有出租記錄起,並非相當搶手到被告無法讓觀賞,均有相當足夠之空檔可供被告自行觀賞,故被告實無再至夜市購買盜版影片之理,其所辯難認係合理之解釋,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復查被告於偵訊中聲請訊問證人即其店員 施淑君謝馨慈 到庭作證。惟查:證人施淑君、謝馨慈於偵訊中固證稱係被告於查獲前一天自夜市買回來要自己看,惟其二人亦證稱從未見被告買盜光碟回來自己看要回家看等語,可知被告從未曾有於其店內有影片不看,再至夜市買影片回來觀賞之舉。且若被告會至夜市購買盜光碟,之前即會有此行為,豈會如此巧合,僅第一次購買,又剛好沒有拿回家,置於店內即被查獲。又被告及證人施淑君、謝馨慈為錄影帶業者,其對持有盜版之影片最為敏感,應知悉其於其店內陳列、持有盜版光碟會有被指為違法出租盜版影片之嫌,被告若係買回自己觀賞,非供出租之用,絕不會輕率的將盜版光碟置於其櫃檯內,證人二人又未將其收拾之理。故證人二人於偵訊中之證述,僅係附合被告所辯而已,亦難作合理之解釋,其證詞自不足採信。
五、末查被告為錄影帶出租店之業者,而錄影帶出租業者經常有僅向著作權人取得少數授權之影片,另外再取得盜版重製之影片,且為避免著作權人查獲其持有盜版之影片,通常將未經授權之影片櫃檯內,待有顧客有意租用時始取出。故被告此舉與其同業之一般作法相同,被告顯有出租而散布之意,是被告所辯其係擺在櫃檯內無出租之意,顯非可採。又扣案之VCD光碟片七片係於櫃檯內查獲,非陳列於被告放置影片之架上,警方亦未自放置影片之架上查獲任何盜版影片,應認被告僅係意圖散布而持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六、按被告係明知侵害著作權之VCD仍意圖散布出租而持有之,核其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予以論處。且被告以一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多數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無非意圖牟利,所用之手段,所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危害程度,暨犯罪後均未悔過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VCD光碟片七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著作權人├──┼──────────┼──────────┼─────────?│一│變身國王│二片(上、下集)│美商迪士尼公司├──┼──────────┼──────────┼─────────?│二│巴斯光年│一片│美商迪士尼公司├──┼──────────┼──────────┼─────────?│三│BJ單身日記│二片(上、下集)│美商美國環球公司├──┼──────────┼──────────┼─────────?│四│進化特區│二片(上、下集)│美商哥倫比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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