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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