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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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甲○○
己○○○
丁○○
戊○○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被告乙○○
辛○○
丙○○
壬○○
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法官黃聰明
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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