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國立藝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邱坤良 被上訴人久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明坤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十日內提出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之單據及計算根據,並就上訴人九十年八月十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有關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之抗辯為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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