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八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耀宗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