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873號

原告 方泉能 (原名 方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媜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 林新盛 發支付命令,就被告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9407號准許在案,林新盛部分則遭駁回,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併陳明是否追加林新盛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