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事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52號

抗告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山分處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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