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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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4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一誠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