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
法定代理人 周庭軒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承諺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