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

原告致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軒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承諺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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