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84號

原告 許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綵蓁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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