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須以具保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此有本院調閱之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科查明無訛,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稽,足認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要件不符,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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