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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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則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計付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止尚欠四萬八千三百四十四元,及逾期利息三千三百八十一元,合計五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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