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0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應予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七號被告甲○○涉嫌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O‧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內第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