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8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年度賠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國防部情報局清智專案於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赴大陸江蘇啟東作戰,六十四年十月八日被中共放回台灣,隨後被以莫須有名義拘留於金門、澎湖白沙灣情報單位長達一百零一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等語。
二、按冤獄賠償應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凡不依刑事訴訟法令執行羈押之機關所在地或該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設籍並住於高雄市○○區○○街○巷○○號,有戶籍查詢資料、國民身分證影本、冤獄賠償聲請書狀各乙份在卷可參,足認其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境內,再者,聲請書狀謂羈押期間曾被拘留在「金門、澎湖白沙灣情報局單位」,是該「不依刑事訴訟法令執行羈押之機關所在地」,亦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