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各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