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林政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高雄地方法院(即中興商業銀行總行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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