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黃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國勳住所地係於臺中市○區○○街59之1巷12號
,有被告黃國勳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綜觀原
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
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黃國勳之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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