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海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80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