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海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80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