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42號
原   告  賴惠君
原告與被告 田富全李思瑜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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