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林素娥
被   告  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即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號房屋101年度之現值),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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