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213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黃欽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4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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