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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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90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陳林貴美 即 林永鐘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永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1,8
02元,及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永鐘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