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5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50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五號、三七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五日收受原審判決書,此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二00、二0一頁);嗣被告甲○○、乙○○因不服原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然其等刑事上訴狀上未具理由,有其等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二五頁);而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且原審亦未定期間命其等補正;本院乃於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另以函文通知被告甲○○、乙○○應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分別於九十九年一月八日、十一日送達被告乙○○、甲○○,有該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六七至七二頁),惟被告乙○○、甲○○迄今猶未補正合法具體之上訴理由到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乙○○、甲○○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