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游士珺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