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95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 (兼 胡原嘉 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宏州
胡家豪 (即 胡原嘉之 繼承人) 胡家誠 (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胡淳琇 (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楊璧榕、顏宏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4,218,441元、②7,000,000元,及自民國①99年7月1日、②9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2.61%計算之利息,暨各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胡家豪、胡家誠、胡淳琇分別於繼承胡原嘉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