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6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9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述徒刑自97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4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47號函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