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29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合計淨重0.2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月4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6293號、99年度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1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1公克,驗餘淨重0.2099公克,有該中心98年
9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84637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驗餘淨重0.2099公克,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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