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原告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蔣紹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叁仟叁佰
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