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甲○○○○份有限公司設臺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黃振賜 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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